一、基本条件 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 3.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或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4.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科技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 二、认定指标 1.科技人员数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2%以上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对于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进行确定。 3.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创新集成能力,且形成产品或服务。 三、直通车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或承担过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奖励、科技项目、创新创业大赛奖项;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托“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申报、评价和备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评价和备案;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管理平台”进行遴选、推荐。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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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至 2024-11-15 23: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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