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为更好推进落实我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现设立中小企业投诉受理渠道,并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投诉受理须达以下几个条件:
1.被拖欠主体为中小企业;
2.拖欠主体为政府机关(含所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3.因业务往来(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形成的拖欠账款(双方有合同或协议约定);
4.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逾期。
5.符合以上四项条件同时需提交投诉材料(详见附件)
以下几类情况不予受理:
1.被拖欠主体非中小企业(如:个体户、工程队、个人等);
2.拖欠主体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如:居委会、村委会等);
3.非因业务往来(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形成的欠款(如:拆迁款、政策补贴等);
4.业务双方没有合同(协议约定)或合同(协议约定)付款期限未到期;
5.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投诉电话:0311-86689345
投诉邮箱:hjzxqyz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