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和《〈关于支持培育规上工业企业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1月19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311-8668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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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稿)
2.关于支持培育规上工业企业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稿)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0月21日
附件1
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
实施细则
(修订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鼓励全市工业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力度,推动产业跃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奖励资金从市级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先投后补”方式给予支持。
二、补助、奖励的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投资补助
支持标准:
对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软件和设备投资不超过15%的财政补贴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工业企业;
2.项目备案(核准)主体与实施主体必须一致;
3.项目实施单位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成长性较好,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4.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标准,且已开工建设。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和发布申报通知,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申报一次,按程序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五条 根据申报通知,由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企业申报,完成初审后正式行文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合规性、资料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抽取专家或遴选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按照“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财务审核”的流程开展工作,提出拟补贴名单,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四、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补贴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八条 补助及奖励资金限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产品创新、设备更新、管理提升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奖励资金后,要建立项目台账、设立单独账册或账页。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
第十条 根据《石家庄市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行总结分析,按要求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
五、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2
关于支持培育规上工业企业的若干措施
实施细则
(修订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支持培育规上工业企业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提升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的质量,不断扩大全市工业经济总量,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包括“规下转规上”和“新建投产”两部分。其中,“规下转规上”(以下简称“小升规”)是指由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经过发展培育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定标准的企业;“新建投产”是指当年投产(或上年四季度投产)、在项目备案证有效期内,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定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培育规上工业企业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组织具体实施。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负责提出“小升规”企业的奖励安排计划,并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新建投产企业奖励安排计划,并对新建投产企业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统计局负责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审核,并配合工信、发改部门,开展相关培训。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下达,负责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三、建立完善企业培育工作体系
第八条 发改、工信部门负责按照责任分工,分别建立完善新建投产和“小升规”培育工作体系,做好培育工作。
第九条 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每季度对辖区内规下工业企业、大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摸底筛查,动态更新,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由市、县工信、发改部门对企业实施重点监测帮扶,逐企明确责任人,协调解决企业困难问题,力促企业尽早,达规升规。
第十一条 对企业生产经营出现的困难问题,各县(市、区)要建立帮扶台账,明确帮扶部门和责任人,力促企业稳定发展。
四、培育企业的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对“小升规”工业企业的奖励,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实施;对新建投产工业企业的奖励,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申报基本条件
在本区域内有生产经营活动,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定标准的企业。
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
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9万元奖励企业,1万元奖励县(市、区)。
第十六条 申报流程
申报。根据工作安排,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分别下发通知,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各县(市、区)工信、发改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初审。县级工信、发改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条件、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
公示。县级工信、发改部门在本辖区内对拟奖励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推荐。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励企业名单,由各县(市、区)工信、发改部门正式行文分别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
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对县(市、区)推荐的企业名单进行复核,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办公会或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分别报市政府审批。
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示意见,拨付下达奖励资金。
五、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收到奖励资金后,及时通知企业申领资金,并做好有关佐证材料收集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企业奖励兑现情况于资金拨付到位1个月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奖励给县(市、区)的资金应用于新增规上工业企业或支持当地工业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工信、发改、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各自职责承担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