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拟对《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实施细则》中涉及我局为“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奖补实施细则”“支持创建绿色工厂 (工业园区)奖励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1月16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方式:86687820、87852038
附件:1.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奖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支持创建绿色工厂 (工业园区)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1
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奖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补资金从市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鼓励创新、示范引导、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的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二章 奖补企业范围
第五条 奖励范围:对首次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补助范围:对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补助。
第三章 奖补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奖补资金落实采取事后奖补方式。
第八条 对首次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前期未享受的,于首次复核通过后落实)。对获评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前期未享受的,于首次复核通过后落实)。同一家企业获得多个称号的,以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经认定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不高于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50%予以补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获得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评审规则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印发项目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项目征集要求,向当地工信部门申请,由当地工信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资格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县(市、区)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并按需组织专家评审,经研究同意后,确定拟支持奖补项目,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补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支持创建绿色工厂 (工业园区)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 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资金从市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国家级绿色工厂名 单、绿色工业园区名单的企业、园区,新列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公布的省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同时,企业须为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新一代电子信息或生物医药企业; 园区的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或生物医药产业产值占园区制造业产值比重超过50%。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单
第四条 支持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
第五条 对新一代电子信息或生物医药企业,新认定为国家 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 一家企业获得多个称号的,以最高标准给予奖励。对新认定为国 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的产业园区,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业和 信息化部公布的国家级绿色工厂 (工业园区)名单和河北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公布的省级绿色工厂名单,结合企业所属行业、园区 产业产值等,确定拟给予奖励的企业、园区名单,经研究同意 后,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 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 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奖补资金进 行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 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 依据。
第九条 各县 (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 (单位) 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 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