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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定)的通知
2018年09月06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

《石家庄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已经6月13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8年6月25日

 

《石家庄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石家庄市法制办《关于及时更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要求,按照“裁量阶次不得少于3个”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我局在《石家庄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行政执法行为,对我局执行的第三十二条罚款事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修订如下: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企业所承担的财物、费用退还企业,无法退还的,责令上缴财政,并对社会团体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中介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社会团体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具体细化和量化标准:

第一条  不予罚款的情形

(一)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其它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条  从轻处罚的情形(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三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处500元以上至1000元罚款)

(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査屡犯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

(五)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妨碍公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八)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对中介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具体细化和量化标准:

第四条  不予罚款的情形

(一)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其它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  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一万元以上至二万元罚款)

(一)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六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处二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

(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査屡犯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

(五)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妨碍公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八)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本标准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标准自公布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