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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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石家庄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19日

 

 

石家庄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试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非常时期内居民和食品企业的食盐供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河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内发生的各类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有关概念

本预案所称食盐储备,为全社会食盐储备,包括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是指食盐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出现较大区域食盐脱销,或发生群体性食盐质量事件及发生疫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公众恐慌,引发食盐市场供应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政府的领导下,工业和信息化牵头负责石家庄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分级负责各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当地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制定和食盐应急供应处置。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及辖区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县(市、区)协同市本级处置。

3.政企联动。市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政府食盐储备企业作为食盐专营主体,在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应服从调配,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动,共同积极应对紧急突发事件。

4.合理调度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分级负责保障能力不足的,由市级合理调配全各类食盐储备。

二、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

根据我市食盐供应实际,建立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由盐业主管部门牵头处置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一)市级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成员单位构成

1.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级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牵头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向政府报告,商相关部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协调食盐供应应急工作,制定应急措施,作出应急决策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联合向媒体发布信息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调运食盐组织协调地区之间应急工作。

2.其他成员单位包括商务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卫生健康委、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局、市盐业专营公司 

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商务系统食盐市场供应工作。

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按规定采取临时价格干预等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负责协调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铁路的专项运输;做好政府食盐储备(数量、品种、布点、更替等)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常备不懈。

卫生健康委负责居民饮用水水碘状况调查、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动态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情况通报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

公安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治安处置,协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食盐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财政局:负责级政府食盐储备工作年度所需资金,以及应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动用全社会食盐储备所产生的应由级政府承担费用的预算管理。

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下应急保障货运车辆的调配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食盐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等扰乱食盐市场正常秩序和涉及食盐质量安全案件的查处。

市盐业专营公司负责市级食盐储备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在发生食盐供应突发事件时,协助做好应急食盐采购、调运和供应工作。

(二)市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机构设置

成立市食盐供应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领导担任,盐业科承担食盐供应应急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4个应急专项工作组当发生食盐供应应急事件时,专项工作组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必要时实行集中办公。

1.综合协调组:负责有关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新闻发布、舆论引导,信息传递、文件管理工作。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组成部门: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

2.市场供应组:负责组织、协调食盐的储备、调运、销售工作。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组成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局、市盐业专营公司

3.支持保障组:负责食盐供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生产要素和交通运输工具调配工作。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组成部门:财政交通运输市发展和改革委

4.市场监管组:负责监测食盐市场秩序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组成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公安

(三)盐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职能任务

1.各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区域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编制牵头负责本区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执行上级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指令及时上报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政府食盐储备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食盐储备相关规定,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政府储备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要求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联动牵头单位的要求,将储备食盐投放指定市场无条件保证食盐市场需求在日常市场销售中发现有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苗头的,及时向盐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协助应急联动牵头单位掌握市场动态。

三、启动应急预案条件

1.接到地方政府、上级部门等通知,发生突发事件,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2.发生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3.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4.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食盐抢购,导致食盐价格上涨或出现大范围食盐供应脱销的。

5.其他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四、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及报告

1.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要求

各县(市、区)涉盐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食盐市场价格、市场供应及需求量进行重点监测,并根据居民生活消费需求变化和市场动态特点,做出相应的分析、预测。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及时向当地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报告。

2.重点监测的食盐零售企业

在食盐供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报告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断档或居民抢购现象由于疫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本地区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出现供给危机食盐零售企业经营的其他生活必需品出现价格和供应异常波动,可能波及食盐供应安全。

  3.盐业主管部门

在本区域食盐市场出现供应紧张,脱销、断档或居民抢购等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后,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后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盐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当地有关部门。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性、可控性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范围,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4个等级。 

1. 一般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Ⅳ级):发生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自然灾害、其它突发事件引发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导致部分居民抢购,尚未引起连锁反应,未出现脱销或断档。 

2. 较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Ⅲ级):市内1个县(市、区)范围不超过5个乡镇(街道)出现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或断档,居民出现抢购现象。 

3.重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Ⅱ级):市内1个县(市、区)出现食盐市场异常波动,辖区全范围内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或断档,居民出现抢购现象。 

4.特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Ⅰ级):市内2个(含)以上县(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引起连锁反应食盐

非常紧张、出现大面积脱销或供给中断,居民抢购现象十分严重。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性事件,引发或有可能引发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时,其启动级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有关部门、视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二)应急响应启动 

出现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时,相关县(市、区)食盐应急机构应立即进行研判,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食盐供应应急办公室市食盐供应应急办公室获得情况并查实后,立即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向相关级联动成员单位通报,同时发布预警警报。根据事态发展,政府批准,由工业和信息化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食盐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稳定市场。

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确认出现Ⅳ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发生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自然灾害、其它突发事件,有可能引发食盐市场波动的,由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指导食盐定点批发、政府储备企业做好应急供应准备和演练。

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确认出现Ⅲ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时,相关县(市、区)食盐应急机构应立即启动当地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动用当地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平抑市场需求。超出县(市、区)食盐应急机构处置能力,县(市、区)食盐应急机构立即向市食盐供应应急办公室报告,由市食盐供应应急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食盐调配供应 

3.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确认出现Ⅱ级和Ⅰ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市食盐供应应急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记录并报告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超出食盐应急机构处置能力,立即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由省里统一组织实施食盐调配供应 

(三)应急响应保障

1.主管部门组织供应: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县(市、区)要迅速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紧急调运库存,科学调度、合理安排,保障食盐供应,做好相关记录。

2.动用政府储备食盐:市工业和信息化根据收集和核实的情况,结合全政府食盐储备情况,商市发展和改革委确定动用相关政府食盐储备的数量、种类及运输方式,由市发展和改革委按照规定程序,向政府食盐储备企业发出食盐应急供应指令。

3.应急供应企业响应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政府食盐储备企业接到指令后,应迅速响应,落实部门和专人,执行储备食盐的发运任务,全力以赴保障应急区域的食盐市场需求。

4.市外食盐应急调运在动用全政府食盐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由工业和信息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协调从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紧急购调食盐。

5.应急供应运输:市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交通运输方面的协调,优先保障运力,确保应急食盐及时运输。   

6.应急供应特殊措施应急供应期间,有必要采取限量供应、凭票供应等特殊措施时,由工业和信息化报请政府同意后实施。

7.应急供应快报制度应急供应期间,实行快报制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政府食盐储备企业,每日向工业和信息化报送当日各品种食盐销量、调运量和库存量日报表。

8.应急供应违法违规案件(事件)查处:应急供应期间,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加强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政府食盐储备企业的检查力度,对不履行应急供应义务的,依据关规定和程序吊销相关许可和布点安排;市公安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治安处置,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维护食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食盐经营中的恶意囤货、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或不合格食盐等违法行为。

(四)应急响应终止 

食盐市场异常状态消除、食盐供应恢复正常、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并经确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六、后期工作

(一)补足储备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食盐政府储备企业,将已动用的食盐储备,按照有关规定储备量补齐。

(二)落实补贴

应急供应状态结束后,参与应急供应的政府食盐储备企业提出在应急中应有政府承担的相关费用情况,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审核后,由财政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三)总结改进

食盐供应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供应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工业和信息化负责解释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指导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各地应急预案的制定,应结合本应急预案和各地实际。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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