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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关于支持培育(引进)规上工业企业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2024年03月27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2023〕-21),鼓励全市工业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力度,推动产业跃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奖励资金从市级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先投后补”方式给予支持。
二、补助、奖励的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投资补助
支持标准:
补助资金额度不低于该项目认定设备购置和改造投资额的8%,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500万元。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为石家庄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项目备案(核准)主体与实施主体必须一致;
3.项目实施单位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成长性较好,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下同)、纳入工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5.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管理,且已建设完成。
第四条  采购首台(套)装备补助
支持标准:
按企业采购价格的30%给予补助,和“投资补助”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为石家庄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项目备案(核准)主体与实施主体必须一致;
3.采购列入国家或省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装备进行技术改造;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纳入工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且采购设备中含首台(套)装备;
5.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管理,且已建设完成。
第五条  获得相关称号奖励
支持标准:
对获得相关称号的园区(开发区)、企业,按照省财政奖励金额1﹕1配套。
申报条件:
1.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园区(开发区)或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称号的工业企业。
2.已获得省级资金奖励。
第六条  工业诊所奖励
支持标准:
对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前3名的工业诊所,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1.服务本地工业企业个数30家以上;
2.已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免费诊断咨询服务;
3.市级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前3名。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和发布申报通知,原则上每年下半年组织申报一次,按程序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八条  根据申报通知,由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企业申报,完成初审后正式行文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合规性、资料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按照“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财务审核”的流程开展工作,提出拟奖励名单,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四、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奖励单位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补助及奖励资金限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产品创新、设备更新、管理提升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奖励资金后,要建立项目台账、设立单独账册或账页。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
第十三条  根据《石家庄市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行总结分析,按要求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五、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关于支持培育(引进)规上工业企业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支持培育(引进)规上工业企业的若干措施》(〔2023〕-21),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入统,不断扩大全市工业经济总量,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培育(引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包括“规下转规上”和“新建投产”两部分。其中,“规下转规上”(以下简称“小升规”)是指由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经过发展培育达到规模标准,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业法人单位;“新建投产”是指当年投产(或上年四季度投产)、在项目备案证有效期内、达到入统标准的工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培育(引进)规上工业企业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组织具体实施。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确定下达年度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培育预期目标(含“小升规”和“新建投产”);负责提出对县(市、区)和“小升规”企业的奖励安排计划,并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年度“新建投产”企业预期目标,负责分解到各县(市、区),并会同统计部门指导新建投产企业做好申报入统工作;负责提出新建投产企业奖励安排计划,并对新建投产企业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统计局负责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审核入统,并配合工信、发改部门,开展新增入统企业培训。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下达,负责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三、建立完善拟“入统”企业培育库
第八条  发改、工信部门负责按照责任分工,分别建立完善新建投产和“小升规”企业培育库,做好新增规上企业甄选培育工作。
第九条  培育库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负责对辖区内规下工业企业、大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摸底筛查,动态更新,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纳入培育库的企业,由市、县工信、发改部门实施重点监测帮扶,逐企明确责任人,协调解决企业困难问题,力促企业尽早达标,顺利入统。
第十一条  对存在退统风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各县(市、区)要建立帮扶台账,明确帮扶部门和责任人,力促企业稳定发展,连续在统。
四、培育(引进)企业的奖励
第十二条  培育(引进)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对“小升规”工业企业的奖励,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实施;对新建投产工业企业的奖励,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入统2年内年营业收入过亿元的企业是指自2021年度(含)以后首次入统的工业企业,次年开始申报奖励。
第十五条  新建投产工业企业营收增加部分的奖励,是指自2021年度(含)以后新建投产入统企业,可连续2年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基本条件
1.在石家庄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
2.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首次纳入统计范围。
3.“跨专业变更”和拆分、重组、更名的新增企业,不申报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
1.对首次“小升规”(不含退统企业重新入统)企业和新建投产工业企业在备案期内实现入统,给予10万元奖励(含奖励县市区1万元),入统2年内年营业收入超过亿元的市级再奖励10万元。
2.对新建投产入统工业企业,按照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的1.3%,连续两年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两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八条  申报流程  
申报。根据工作安排,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分别下发通知,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各县(市、区)工信、发改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初审。县级工信、发改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条件、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筛选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
公示。县级工信、发改部门在本辖区内对拟奖励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推荐。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励企业名单,由各县(市、区)工信、发改部门正式行文分别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
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对县(市、区)推荐的企业名单进行复核,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办公会或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分别报市政府审批。
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示意见,拨付下达奖励资金。
五、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收到奖励资金后,及时通知企业申领资金,并做好有关佐证材料收集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企业奖励兑现情况于资金拨付到位1个月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各级工信、发改、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各自职责承担解释工作。